“经典案例”(2013)第二期(朱顺德律师承办)
发布时间:2013-9-23  字体大小:
 

“经典案例”(2013)第二期

 

 

目录

名   称                                 

1、起诉意见书(节选)                         

2、法律意见书                                      

3、起诉书(节选)                                             

4、评析意见                                          

 

 

 

 

 

                                                                    

案由:走私废物罪     承办律师:朱顺德 

公诉机关: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评析意见

本案是杭州海关查获的浙江最大走私固体废物案,承办人朱顺德律师担任被告人之一周某的辩护人。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本案承办人办案的精彩之处:“快人一步,作用明显”。首先承办人充分利用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赋予辩护人的权利,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以往辩护人一般都在法院审判阶段才发表辩护意见,本案承办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依据该条文,针对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向公诉机关发表了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公诉机关就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交流意见,尽早就几个争议问题和公诉人达成共识,为法庭辩护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其次是作用明显,承办人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被告人周某在本案中不起组织经营的作用,周某担任法人的被告人之一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为另一被告人走私行为报关进口数量认定有误。该两点意见均被公诉机关采纳,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提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和周某报关进口固定废物数量从14000多吨减少到9000多吨。这些意见的采纳,对于承办人在庭审时要求对周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所起作用非常明显。本案承办人的办案技巧值得刑辩律师借鉴。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案件评议小组

2013年7月26日

 

 

绍兴海关缉私分局起诉意见书

 

绍关缉诉字(20122

 

犯罪嫌疑单位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横河路225504,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犯罪嫌疑单位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第18单元837号,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2315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420日被我局执行逮捕,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620日被我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于2012720日被我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犯罪嫌疑人周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2315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420日被我局执行逮捕,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620日被我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于2012720日被我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297日,被我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邱某,女,汉族,大专文化,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五部经理, 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2413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汉族,大学文化,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业务七部经理,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246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511日被我局执行逮捕,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711日被我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于2012811日被我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犯罪嫌疑人何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296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中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23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46日被我局执行逮捕。201266日,被我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单位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王某周某邱某陈某何某杨某走私废物一案,为我局于2008年在工作中发现。我局经过审查,于2012228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32日对犯罪嫌疑人杨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王某周某315日被我局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陈某46日被我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邱某何某也分别于413日、96日主动来我局投案自首。犯罪嫌疑单位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王某周某邱某陈某何某杨某走私废物一物,现已侦查终结。

2004年左右,犯罪嫌疑人杨某在从事外贸业务过程中得知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专门收购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为无许可证单位非法进口废塑料,该杨遂于2004年下半年找到时任浙江省新昌县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昌某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的章建明,鼓动其配合自己以新昌某包装有限公司名义向环保部门申请许可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该章同意并协助该杨向环保部门以新昌某包装有限公司名义申领了2005年度许可证。该杨申领到许可证后,找人联系出售给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由周某出面接收,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其表示今后愿意继续收购,该杨遂于2005年底、2006年底两次继续以新昌某包装有限公司名义申领次年度许可证出售给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该杨处收购得许可证后,经总经理王某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组织,由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业务人员邱某陈某何某等人具体办理,自2005年至2007年,使用上述许可证冒用新昌某包装有限公司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废塑料1528.203吨,而实际进口收货单位为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后由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直接贩卖至18家无许可证单位牟利。

此外,2005年至2007年,为牟取非法利益,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在各自总经理王某、董事长周某组织经营下,由两公司业务人员通过收购、套取、冒领等不法手段共获取15省市122家生产型企业许可证,并利用上述许可证以许可证单位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废塑料,而实际进口收货单位为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废塑料进口后,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业务人员邱某陈某何某等人通过租用仓库堆放废塑料邀请国内客户现场看货谈价、上门兜售、通过中间人贩卖等方式,将进口废塑料销售给5省市93家无许可证单位以牟利,并全部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共计73191.70257吨,价值为人民币334934902.1元。其中,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走私行为报进口14635.1079吨,并代其向无证下家单位收取许可证费用,周某个人具体使用其他单位许可证为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走私进口废塑料49.266吨并销售牟利;邱某具体使用其他单位许可证为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走私进口废塑料5139.588吨并销售牟利,陈某具体使用其他单位许可证为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走私进口废塑料1301.9894吨并销售牟利,何某具体使用其他单位许可证为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走私进口废塑料1318.851吨并销售牟利。

具体分述事实如下:

120051月到20071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收货单位,利用宁夏亚烨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许可证非法进口废塑料2682.606吨,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给无许可证的苏州市喜力塑料厂。

220073月到20076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收货单位,利用宁波安邦化纤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许可证非法进口废塑料852.361吨后,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给无许可证的苏州康元化纤有限公司。

320077月到20078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收货单位,利用宁波安邦化纤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许可证非法进口废塑料265.713吨后,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给无许可证的张家港市德胜化纤原料有限公司。

420051月到20067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收货单位,利用新昌某包装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许可证非法进口废塑料113.902吨后,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给无许可证的苏州市科创聚合物有限公司。

520063月到20078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收货单位,利用宁波新兴化纤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许可证非法进口废塑料1093.448吨后,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给无许可证的苏州市祥丰化纤有限公司。

………………….

93200512月到20063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收货单位,利用慈溪市涤纶化纤厂等公司的许可证非法进口废塑料90.9吨后,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给无许可证的浙江海亮塑料管道有限公司。

案发后,犯罪嫌疑厂杨某向我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犯罪嫌疑人周某邱某陈某何某杨某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邱某何某自动投案,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单位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王某周某邱某陈某何某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涉嫌走私废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  舒明亮

 

0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附:1、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玖拾卷;

2、犯罪嫌疑人王强民、陈某同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3、犯罪嫌疑人周某邱某何某杨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4、查扣涉案财物性质说明表壹份。

 

 

 

 

 

 

 

 

 ,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绍市检刑诉[2013]15

 

被告单位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北仑横河路225540,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鱼,女,19781028日出生,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单位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第18单元837号,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杨越夫,男,19841226日出生,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莪园工业区。

诉讼代表人齐,女,19561117日出生,系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本案于2012315日被绍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本案于2012315日被绍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2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女,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五部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本案于2012413日被绍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业务七部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19951219日因犯受贿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71日假释,20001219日假释期满。因本案于201246日被绍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男,19705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419700529211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鄮西巷51605室。因本案于201296日被绍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因本案于201232日被绍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男,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原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名都豪庭。因本案于2012330日被绍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周某邱某陈某何某杨某涉嫌走私废物一案,被告单位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安某何某涉嫌走私废物一案,均由绍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2920日、12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决定并案处理。期间,被告单位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周某邱某陈某何某杨某涉嫌走私废物一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案件于2013218日两次移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被告人杨某获悉被告单位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下称许可证),并利用许可证进口废塑料,销售给无许可证企业。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找到时任新昌某包装有限公司(下称新昌某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的章,并以新昌某包装有限公司名义向环保部门申领许可证。杨某先后向环保部门申领了新昌某包装有限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度的许可证,后将上魔窟许可证卖给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中共获利人民币10多万元。2005年至2007年,被告单位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用新昌某包装有限公司许可证向海关申报进口废塑料等固体废物合计1812.231吨,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将该废塑料销售给无许可证企业。

2004年底至2007年,被告单位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周某等单独或合伙通过收购、冒领等多种手段共获取新昌某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安邦化纤有限公司等全国15省市122家生产型企业许可证,后被告人邱某陈某何某等以宁波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冒用许可证企业为收货单位,利用上述许可证,由被告单位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向海关申报进口废塑料等固体废物。废塑料等固体废物报关进口后,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给无许可证企业。其中,被告单位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进口并销售废塑料等固体废物合计73378.96257吨;被告单位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报关进口废塑料等固体废物合计9236.8988吨;被告人邱某进口并销售废塑料等固体合计5154.249吨;被告人陈某进口并销售废塑料等固体废物合计1301.9924吨;被告人何某进口并销售废塑料等固体废物合计1318.851吨。

具体分述事实如下:

120051月至20071月,被告单位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宁夏亚烨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杨州倍斯特化纤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利用上述公司的许可证进口废塑料合计2682.606吨,后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给无许可证的苏州市无足喜力塑料厂。

220073月至6月,被告单位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宁波安邦化纤有限公司、慈溪惠光化纤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利用上述公司的许可证进口废塑料合计852.361吨,后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给无许可证的苏州康元化纤有限公司。其中,被告单位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报关进口废塑料合计53.34吨。

……….

93200512月至20063月,被告单位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冒用慈溪市涤纶化纤厂、浙江大学高聚物工程公司兰溪实验名义,利用上述两家企业的许可证进口废塑料合计90.9吨,后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给无许可证的浙江海亮塑胶管道有限公司。

200518日,被告单位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原名称天台县浙江某塑胶有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安某何某明知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进口许可证》,没有进口废塑料资格的情况下,何某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安某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委托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废塑料500吨。20059月至20063月,被告人何某冒用浙江武义华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昌某包装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利用上述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为被告单位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报关进口废塑料合计267.709吨。其中,利用新昌某包装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废塑料74.406吨。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

被告人王某周某2012315日被绍兴海关缉私分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201232日向绍兴海关缉私分局自动投案;被告人安某2012330日向绍兴海关缉私分局自动投案;被告人陈某20124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邱某2012413日向绍兴海关缉私分局自动投案;被告人何某201296日向绍兴海关缉私分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记帐凭证、报关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代理进口合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成本利润测算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通话清单、户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等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王某周某邱某陈某何某杨某安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周某邱某陈某何某杨某安某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未经许可分别合伙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入境,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单位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邱某何某杨某安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单位宁波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邱某陈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何某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上述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福权

 

0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王某陈某现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邱某杨某何某安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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